紧急提醒!2021年12月31日后停止使用该版发票!

2021年12月31日后停止使用该版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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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各地税务机关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验旧缴销。为了保证新旧版发票使用平稳衔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现行规定做好新版发票的印制和供应,并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旧版发票的销毁。

其中:机动车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含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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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版式调整说明:

一、将原“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栏。该栏应根据消费者的身份打印 消费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二、将原“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 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 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可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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