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扣款,是按20.83天还是21.75天?
01
基本案情
华隐雄于2011年11月21日入职东莞某公司,担任电子工程师。
华隐雄于2017年10月请事假3天、2018年2月请事假8天、4月请事假6天、5月请事假11.5天、6月请事假15.5天、7月请事假8天。
公司均按照底薪3000元÷20.83天÷8小时的方式扣除事假期间工资。
华隐雄于2018年8月12日以公司无故克扣工资等理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18年8月13日起离岗。
公司不认可华隐雄的离职行为,于2018年8月23日以华隐雄连续旷工为由向其发出《旷工辞退通知书》。
2018年9月12日,华隐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400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华隐雄不服,起诉到法院。
02
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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