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 |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
根据财税〔2016〕36号,购买的办公用品、其他应税服务(如过路费、住宿费等)如果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等不能扣除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比如公司管理部门采购的、非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所用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电脑、打印机等,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如果确定是专用于简易计税等不能扣除项目,相关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以防今后误将相关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例:若购进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办公用品,且原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
则进项税转出分录应为: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若A公司从事税务相关咨询,同时也提供相关的业务培训,且公司进行业务培训的收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既有一般计税又有简易征收的,一般计税同原来一样账务处理。
财税〔2016〕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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