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四季度,各商家的促销活动不断。各位商家朋友们,忙着销售的同时您知道相关增值税税务处理如何操作吗?今天,以常见的几种促销手段为例,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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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满即减”
消费者在某店铺买了一件大衣,享受满300减30的优惠,原价1299元,活动当天只需支付1179元,商家该如何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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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分期付”
消费者购买了一台电视机5000元,为鼓励消费者提前购买使用,商家与消费者签订电子合同,活动当天订购商品下单日只需支付商品总额的50%即2500元,一个月后支付25%即1250元,再一个月后支付剩余货款1250元。在该促销方案中,商家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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