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申报表又变了,8月1日开始全国实施!

主要变化有哪些?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以下三个方面:


1、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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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附加税费相关数据从附表五自动生成。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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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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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第8列的“减免性质代码”,如果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分别填写教育费附加产教融合试点减免性质代码:61101402;地方教育附加产教融合试点减免性质代码 991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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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异常凭证


那么重点来了,上述变化的第2点涉及到异常凭证做转出的栏次,大家是不是纳闷到底什么是异常凭证呢?


下面整理了一些比较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作为异常凭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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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


了解异常凭证的范围之后,大家最想知道的就是取得这类异常凭证之后该如何处理了,别着急~如果一不小心取得了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对应参照以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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