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3种凭证不要丢,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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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外: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政策依据

1.(财税〔2017〕3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图片通行费普通发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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