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转回查账征收的税务处理

税务机关应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不仅仅是征收方式的转变,还需要对其纳税年度的界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等事项进行处理。

  一、纳税年度的界定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年确定,以查账征收为原则,核定征收为例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核定征收转回查账征收的,需要自转回查账征收公历年度的1月1日起依法进行账簿核算调调整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确保年度的一致性。

  二、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不仅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也是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的重要内容。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考虑资产的税务处理。当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转回查账征收时,纳税人存量资产的税务处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

  2021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折旧(摊销)期限的确定等税务处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1.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2.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三、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

  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但在以后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仍可继续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企业征收方式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其实行核定征收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此前年度发生的尚在法定弥补亏损期内的亏损;此前实行查账征收期间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用以后再次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弥补期限应自发生亏损年度的次年起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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