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4月1日起,个人住房出租税收有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也正是因为如此,个人在出租住房这块,增值税也有了相应的变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私房出租增值税起征点为100000元(含本数),不含税收入大于100000元的才计征增值税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私房出租增值税起征点为150000元(含本数),不含税收入大于150000元的才计征增值税 。

私房出租税收征收主要有两种方式:按实征收(按实际租金收入申报)与核定计税租金征收。两种征收方式均可代开发票。

个人出租房产分两种类型征收:住房与非住房(体现为厂房、办公、商用等)。

整体税收情况如下(注:以下都是以厦门地区的规定分享,各地在个税、房产税方面可能略有差异,具体以当地的规定为准,大同小异)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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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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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介绍如下:

一、按实征收税款计算(按月例举如下):
(一)增值税:
住房类增值税减按1.5%征收率:
增值税 = 月租金收入/(1+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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