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11种特殊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无合同或者有合同但未约定收款日期以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销售商品时缴纳增值税,购进时取得专票进项抵扣。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以旧换新销售商品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的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开具发票并计税。收取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特例:对金银首饰收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因此,只收取差价的可以按差价确定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商业折扣条件销售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5、现金折扣条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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