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抵减应纳税额,做账和申报却大不同!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最新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这个抵减应纳税额,熟悉的配方,熟悉的味道。

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增值税纳税人的技术维护费,也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所以,这就有意思了。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15%,抵减应纳税额。(后文简称为加计抵减)

按照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技术维护费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抵减应纳税额(后文简称为税控抵减)

同样是抵减应纳税额,其实它们很多方面都是有差别的,具体二哥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

适用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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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只适用一般纳税人,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比如加计抵减10%,需要在一定时期内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而加计抵减15%,需要在一定期间内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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