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代开发票,竟被税局认定为虚开?请对照自查12个风险点

近日,某地税务局稽查局作出了一份处理决定书引起来广泛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X 税稽处〔2021〕X号

当事人:XXX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号码:XXX)

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对你公司(税款属期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进行检查。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1.通过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发现: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成立于2018-03-28。法定代表人:XXX(居民身份证号:XXX,手机:XXX)。财务负责人:XXX(居民身份证号:XXX)。公司地址:XXX省XX市XXX号。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你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开票情况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你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价税合计2691805.15元;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价税合计2135126元;另作废7份。   

二、差错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走逃失联,2018年1月-2019年7月期间在无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通过收取票点后回流资金,向其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

证据如下: 
1.被查企业虽登记状态正常,但通过实地查看都未在注册经营地址正常经营。《检查通知书》无法送达,公告后企业也不到稽查局接受检查,故认定你企业属走逃失联。
2.通过系统查询,被查企业登记从业人员3人,无社保缴纳记录,且银行账户未有人员工资费用的相关支出。
3.对受票企业外调检查,发现被查企业资金回流至受票企业相关人员。
4.在对你公司银行账户检查发现,货款大多通过“XXX”个人账户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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