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小纰漏成大窟窿,会计一小举动导致企业补税近百万!
问大家一个问题:大家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隐隐担心过因为自己的申报失误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确实,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今天这个案例就是因为一个会计的疏漏,最终引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缴税款的典型。A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2016年12月31日对B公司预计发生的一笔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了坏账准备,金额300万元,并在办理2016年度企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由于多次催收未果,在对B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后,2018年初A公司对该笔应收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7月,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A公司无法收回该笔应收账款。此时,A公司财务由于疏漏未做会计处理,并在办理2018年度企税汇缴时对该笔坏账做了申报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2019年8月,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后,认为该笔坏账损失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不允许税前扣除,要求企业补缴2018年度所得税75万元(300*25%)及滞纳金。
案例分析
1、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是什么?
2、税务局认为该笔坏账损失不符合扣除条件,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企业应该怎么做才能免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