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票 给企业和老板8个提醒!
01、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开具红字发票后不需退回原蓝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05、购买二手车可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销售二手车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还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07、可重新开具 营改增以前开的营业税发票(开票错误等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放弃简税,按照简易办法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开专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