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不可抵扣事项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