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1号)规定:
“十四、关于会议费的扣除问题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参考二
会议费的证据链包括:
1)会务审批单
2)会务合同或者协议
3)会务进程单
4)出席签到单
5)付款证明
6)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费用的预算情况
8)会务现场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
9)其他资料
参考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