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应商工商注销后的税前扣除问题


问题描述



支付了材料款,未收到发票,后核查发现供应商已经在工商局注销公司,我们是否可以凭银行转账凭证和送货单做税前扣除入账?






专家回复



根据2018年28号公告,需要提供对方注销的资料,你们之间的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及送货单等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后,方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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