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赠送已使用固定资产的计税依据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购买一台净化器,进项已经抵扣。现在将这台净化器赠送给了他人,按照税法需要缴税,那缴税的基数是多少呢?






专家回复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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