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现金折扣是否需要取得发票?还是可以凭合同计入财务费用?
支付的现金折扣是否需要取得发票?还是可以凭合同计入财务费用?
现金折扣不需要取得发票,凭合同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清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待。需要提供有注明折扣标准、折扣率的销售合同或协议;有根据合同或协议开具的折扣结算单据,有银行支付凭证等资料,确保收、付双方在账面上明确反映。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