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公司接受虚开发票,要不要转出进项税?
我们今天学习一个实务问题:纯虚开公司的接受虚开,税务机关要不要让他转出进项税,补缴增值税?现实很棘手,文件很模糊,转出不转出,需要细思量。

2012年33号公告说的就是这个事情。咱们今天就一起再学习探讨一下这个文件,谈谈自己的看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先来看看一个案例:纯虚开公司的接受进项虚开需要补缴增值税么?

M医药公司以价税合计乘以的7%的点数购买进项税额1000万元,同时以9%的点数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1010万元,共缴纳增值税10万元,企业对虚开事实供认不讳。税务机关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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