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小规减征2%增值税,需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们知道,疫情期间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那么2%这部分需要并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这个问题,12366北京中心给出了答复。

答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征2%的部分属于财政性资金,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我们做一下总结: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只要是不符合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都是要征税的。
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不能归类到九类应税项目中的所得,就不征税。

这两个所得税的思考思路是不一样的。一个是负面清单,一个是正面清单。

再来关注一个新文件:税总函〔2020〕138号 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

本次文件是继税总函〔2019〕356号之后又一个针对长三角的税收征管改革指导文件。说是给长三角的,实际看完会发现很多措施未来是必然要推广的,例如电子专票、合并报税、简化流程等。所以即使不是长三角的企业也可以先做个了解。
  • 联系方式
  • 客服热线:023-42675653
  • 客服 QQ:177867821 / 177867822
  • 客服信箱:admin@acchome.cn
  • 联系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大道618号
QQ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