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最近某企业被税务稽查,会计电话里跟我哭诉:稽查人员检查企业时,查到一些餐饮发票,计入“业务招待费”,报销凭证上写的“某部门加班餐”。该稽查人员认为,这并不是招待外单位业务员的,是公司自己人吃的,不能列业务招待费,而应列福利费。鉴于企业福利费限额已经超标,这就不能扣除,得纳税调增,产生补税、滞纳金与罚款。
分析:应该说,这笔报销企业会计入业务招待费的处理的确错了,而稽查人员认为计入福利费也错了,他们犯了共同的错误-----不问事实。
如果是加班人员加班就餐,这显而易见既不属于业务招待,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职工福利并没有大吃大喝的开支范围。这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花费,加班员工加班就餐与机器烧油、设备用电的性质一样,是组织加班生产的必要与合理开支,应该视加班的内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或“成本”,全额在税前扣除。
可见,是什么费用,必须要从事实出发,利用包括发票在内的一系列证据,确定其业务实质,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不管是会计还是税务稽查,都不能只依据业务上面的某个形式——比如发票,就进行判断。
有些人会说:稽查时,往往就是持这一口径。
这当然是更深一层的误解,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文规定:“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根本没有提到过:“税务稽查应当以发票为根据”。
如果稽查结论只建立在餐饮发票之上,而没有事实作为基础,这样的稽查结论,是很有可能被法院推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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