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你单位与股东之间签订了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股东属于你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你单位向其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