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备发票扣除问题
 公司购买总额600万元的环保设备,发票为设备一批(未附明细)。合同有明细,单台设备明细未超500万元。是否能享受一次性折旧政策?


依据您的描述,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后,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017年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回复: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为税收凭证。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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