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加计抵减问题
我公司2019年4月在威海成立了一个分公司,主要为日本母公司提供产品原料检测和监管国内供应商的服务,目前分公司收入全部来源于日本母公司,该收入在中国境内缴纳6%增值税,请问分公司是否适用加计抵扣10%增值税政策?


依据您的描述,作为分公司,是增值税纳税人,符合2019年39号公告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加计抵减增值税。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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