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大修理免税问题
房屋大修理半年以上免征房产税?具体内容是什么?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

二十四、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CALL
QQ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