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老师你好,我公司发生了发票丢失税务罚款,以及参与招投标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罚款等等。这些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需要纳税调增啊?


企业遇到罚金、罚款应对其发生的业务进行详细判断,具体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行政性罚款,其大多依据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如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对企业的罚款,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第四款“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指的就是这类行政性罚款。

另一类是经营性罚款,主要是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如违约金、银行罚息、诉讼费等。罚款性质不同,税前扣除规定也不同,这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所以发票丢失税务罚款属于行政罚款不能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招投标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属于经济合同产生的,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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