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的,一般纳税人不适用。按月纳税增值税纳税人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