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房产折旧问题


问题描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现有经营场所是股东名下的房产,没有以该房产进行投资入股。这样在没有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该处房产的折旧可以在企业的成本费用中列支吗?会计如何处理,有具体的财税文件吗?






专家回复



1、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财产应当独立于股东财产。如您所述的情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下的房产(没有以该房产投资入股)所计提的折旧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使和股东签订租赁合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仅可凭租金发票所得税前列支,也不能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对于属于股东名下的房产不需要入账核算。
3、既然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场所为股东名下的房产,要合理合法地扣除可以采用的方式有:1)与股东签订租赁合同,支付股东租金,公司凭合法有效的租金发票在税前扣除租金费用;2)股东以该房产作价投资到公司,公司作为自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3)股东将房产买给公司,公司作为自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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