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金券、积分的税务问题


问题描述



      我们是一家口腔诊所,在日常中会给患者发一些代金券、优惠券还有一些积分抵现,在确认收入的时候这些需要视同销售么?






专家回复



根据您的描述,贵单位在日常中为了促销给患者发代金券、优惠劵、消费积分抵现,如果这些优惠方式均有规定有效期,患者凭有效代金券、优惠劵在下次消费时,可以抵减代金券相应的金额,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权利,同时患者可以行使该权利也可以放弃,是一种促销的手段,既没有赠送实物,也没有赠送服务,因此,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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