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客户电话:“增值税降2%了,你们价格也降2%吧?” 3月份我能放弃1%开具3%的发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3日
税率降了,客户也要求“降价”合理吗?
客户今天来电话,说“增值税降2%了,你们价格也降2%吧?”

案例一
我是一家小规模销售汽车配件的公司,2020年3月份销售额20.6万元,假设1-2月份疫情影响没有销售额,增值税属于季报。

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餐饮收入 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6万元

减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6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0.6万元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案例二
我是一家小规模的餐饮酒店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营餐饮服务,并附带住宿服务,3月份外卖和堂食营业额206万元。假设1-2月份疫情影响没有销售额,增值税属于季报。

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餐饮收入 206万元

参考: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三
我是一家小规模的销售办公品市场上的个体户,2020年3月份销售货物40.4万元,假设1-2月份疫情影响市场关闭,没有销售额,增值税属于季报。

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0.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4万元

参考: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03、官方明确了!小规模可以开3%的发票!

以下是12366的回复:

我公司是江苏省摩托车配件生产企业,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通常在20万左右,可以享受这次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中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由于我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是长期合同,合同中约定提供3%专用发票供购方抵扣税款。我们可不可以放弃减税,仍按3%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来源:会计网整理,素材来源:税政第一线,会计网,国家税务总局,职业会计人,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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