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未发工资,3月补发,个税怎么扣 ?
最近很多朋友问,2月一直没复工,2月份公司的工资也未发,但是会并入3月工资发放,那么2月所属期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如何做?

解决这个问题,大家明白关键点就行了。

1、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的当月依法代扣,次月申报代缴。

2、如果当月没有发放工资薪金,需要做零申报,不能因为没实际发放就不申报。也不能因为当月没有发放就按计提的来申报。

所谓零申报,就是把人员信息填上,数据信息都是零。

3、如果多月工资合并发放,必须合并在发放当月计税并代扣代缴。

所以,如果2月份没有实际发放工资,那2月所属期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就进行零申报处理。2月的工资和3月的合并在3月发放,那么就合并代扣,税款算3月所属期,在4月申报期内申报。

具体如何操作?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选择2月所属期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直接生成零工资记录即可申报。

那这样申报会不会导致员工多交个税呢?

这里也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如果这个事情在2019年之前可能会,但是2019年之后不会多交个税!

为什么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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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我们算工资薪金的个税是按月计算的,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工资薪金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部分,我们改为按年计算,按月预扣预缴了。

按月计税的情况下,如果多月工资合并发放,在发放当月计税并代扣代缴,减除费用只能用一次,未发放工资那个月的费用减除数就浪费了。所以可能存在多交税的情况。

举个例子,大家看的更明白。

比如2018年8月份一次性取得了6月、7月的工资,其中6月份工资金额2800元,7月份为3000元,那么如何计算应纳个税?

应纳个税
=(2800+3000-3500)*10%-105=125元「不考虑社保等」

但是如果我是分开发,其实2800,3000单独算个税,都未超过3500(个税改革之前的起征点),都不会产生税金。

当然在2019年之前,为了解决这种累发工资出现的个税负担加重,各省都出台了一些措施来解决。

解决的办法都是把补发的工资等还原到工资所得月份计算,以此来解决这种补发工资的个税多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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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新个人所得税法按年计税,这种情况自然就不存在了,因为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算法不同了。

新个税下,工资薪金的个税是累计预扣法,说白了就是按年累计算的,就完全不存在之前那种费用减除的浪费问题,因为就算你一个月未发工资,这个月的5000都可以累到后面扣除。

这个算法有点类似企业所得税的算法。我们企业所得税不也是按年计算征收,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嘛,其实本质是一样的。

这种按年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对我们纳税人来说是一个大利好,很有效的避免了累发工资个税多交的问题。

在单位拿工资,2020年1月份发放工资5000,2月5000,3月10000(有季度奖金),其他季度和一季度一致,专项附加扣除每个月2000(子女教育和住房贷款),不考虑三险一金扣除。

如果月度有扣除项多的,这个时候是不能用到其他月份去的,其他月份扣除项不够该交税还是要交税。

可以想象,如果是补发工资,那未发那个月的扣除都浪费掉了。

如果是按全年计税,那么这种情况就是没有个税的,而且全年算下来还是有4000的扣除额度没用够,当然个人所得税没有跨年弥补这个说法,4000没扣完也就没有用了。

所以,这就是新个人所得税法按年计税的好处,可以用够用足减除费用和各种扣除项,不至于因为纳税人月度之间收入的不均衡导致多交税。

不过呢,目前这种未用完的扣除费用不能跨年结转继续用。当然已经完全可以避免同一年度累发工资个税负担加重的问题了。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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