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拟对进口货物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对进口货物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草案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草案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照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财政部部长刘昆23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说明时指出,草案维持现行征税范围不变,维持现行税率不变,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据刘昆介绍,2000年至2018年,全国累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40190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4840亿元。

(来源:新华社 记者:郁琼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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