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不征税发票不是税前扣除凭证?
总结:购买购物卡时不能税前扣除,发放/使用时凭相关内部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二十三、企业购买预付卡税前扣除处理问题? 
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一是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补充:账务处理时附“不征税”发票); 
二是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三是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您好,移动电话购卡充值时,收到移动公司开具的“预付卡销售”充值卡电子发票,凭此发票公司能否做为成本入账,能否在税前予以扣除。(类似还有收到加油站,商场开具的“预付卡销售”发票) 

答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购买移动电话充值卡,收到移动公司开具的“预付卡销售”充值卡电子发票,对于还未实际发生的通讯费支出,不能凭发票全额在税前扣除,待员工实际发生通讯费支出时再按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我司向移动公司购买一批话费充值卡,用于发放给客户。移动向我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票,名称为*预付卡销售*通信服务费,税率栏开具“*”号,税额“*”号。 

问题1:根据税务文件,预付卡销售应开具“不征税”发票,请问移动公司税率栏开具“*”是否合规,我司收到该票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问题2:根据此业务场景,我司收到该票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是否还需要收集客户的签收表,作为扣除凭证的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纳税人开具的不征税发票,票面税率体现为“不征税”,票面税额体现为“***”。发票开具应符合上述规定。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请遵照执行。

企业购买单用途预付卡,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可以凭后续支出相关单据,依据实际用途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税前列支
来源: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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