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关键点】 年收入12万 年终奖并入

这段时间,相信不少人已经注意到这条消息了吧:2019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随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文件的发布对该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文件公布后,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免除汇算清缴义务,那么年收入12万元是减除费用和扣除后的收入吗?

就在大家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发现有会计朋友还问了这样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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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问题,小编的“专业雷达”响了:全年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基础都包含哪些呢?年终一次性奖金都有哪几种计算方式?要不要算到全年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基础里面呢?等等一连串的问题……带着这些问题,一起温故一下吧!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毋庸置疑的是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那么问题是,纳税人取得了这四项收入(即综合所得)就需要全额纳税吗?年收入和年收入额是同一个概念吗?

其实并不一定哦,一般来说,年收入≥用于计税的年收入额。

例如:综合所得中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两项所得的年收入额是用年收入减除20%费用后得到的;稿酬所得的年收入额则是按照年收入的56%(即年收入×70%×(1-20%))来计算的。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一次性领取的年金、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等,都是要单独计算,不并入综合所得的。

那么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免除汇算清缴义务,那么年收入12万元是减除费用和扣除后的收入吗?

其实,根据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的汇算公式就可以知道: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所以,综上所述,年收入12万元是未减除费用和扣除的收入。明白了这个问题后,再回到那个会计的问题,纳税人取得的年终奖是否需要并入综合所得呢?

年终奖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也就是说,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综合所得的个税计税基础可以包括年终奖,也可以不包括,这就要看纳税人是选择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进行计算还是单独计税了。

最后,小编想再提醒一点,如果年终奖并入了综合所得,年前发和年后发是不一样的哦。2019年12月31日前发, 属于2019年的综合所得;2019年12月31日以后发,就属于2020年的综合所得了。本月是2019年最后一个月,还有筹划的机会,大家可以提前测算下税额,抓住机会,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方式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