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 | 政策答复汇编系列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问
Q:
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
A: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Q:
自4月1日起,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A: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Q:
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A: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Q:
2019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几张表?
A: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了简化,自2019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五附表”,即申报表主表、附列资料(一)至(四)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不再需要填报。
Q:
A公司2019年4月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金额1000万元,税额90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A:
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该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将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以及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的对应栏次。
Q:
B公司2018年9月购入一栋写字楼,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应于2019年9月抵扣。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新政实施后,40%部分是否只能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抵扣?
A:
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8年9月购入写字楼,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B公司既可以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一次性抵扣,也可以在2019年4月之后的任意税款所属期进行抵扣。
Q: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A:
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Q: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A:
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的,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Q:
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A:
是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Q: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A: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对应栏次中。
Q: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请问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A: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现行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
Q: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抵扣?
A: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Q:
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新出台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A:
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Q: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A: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Q: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A: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Q: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具体是指什么?
A:
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Q: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A: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Q:
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A:
一共有五个条件。
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Q:
与2018年相比,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A:
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Q:
什么是增量留抵?
A: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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