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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收服务费原则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原则。
(二)对于2018年各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销售额均未超过10万元以及各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销售额均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2019年暂不收取服务费已经收取的,服务单位要予以退还。
(三)对于2018年有1个月以上(含1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及有1个季度以上(含1个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服务单位2019年仍可按照现行规定收取服务费。
(四)如果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向服务单位缴纳服务费后的12个月或者4个季度销售额均未超过免征增值税标准,可以向服务单位申请退还服务费





二、温馨提示


纳税人如符合上诉条件,可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税控技术服务单位
  • 联系方式
  • 客服热线:023-4267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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