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企学会 | 明确了!个人所得税原十一项“其他所得”最新政策衔接!

果不其然,原11项“其他所得”中的部分项目并入到新税法中更合适的征税项目里面是大概率事件。


提示一下今天新政的重点: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为单位和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受赠人接受无偿赠与房产不符合法定不征税条件的,个人取得非任职单位在各种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收入,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参与税递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金收入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履行扣缴义务。



这个最新文件是《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笫74号),重要内容有: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悦。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送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四、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了一批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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