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后,个人所得税如何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看似很简单,其实很值得思考。因为它涉及了一个原则性的问题,也就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费用扣除应该执行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但这个问题,在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文件中,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只能说从上面得政策文件规定中,我们可以判断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除非有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一个非常拧巴的存在,一方面,会计部门核算员工的工资薪金,是按权责发生制来计算的,另一方面,对自然人征收所得税,采用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才是普罗大众能理解的。当遇到本文这种需要补扣社保费的情况,就会出现两种核算原则的碰撞。
如何处理?其实没有明确规定。但遇到问题总得解决,厦门税局这个回复应该是一个比较合理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