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征项目,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现有A公司(一般纳税人)全部收入均属于简易征收的项目,相关业务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那么,该公司所取得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呢?


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财税〔2016〕36号,购买的办公用品、其他应税服务(如过路费、住宿费等)如果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等不能扣除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比如公司管理部门采购的、非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所用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电脑、打印机等,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如果确定是专用于简易计税等不能扣除项目,相关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以防今后误将相关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例:若购进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办公用品,且原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


则进项税转出分录应为: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若A公司从事税务相关咨询,同时也提供相关的业务培训,且公司进行业务培训的收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既有一般计税又有简易征收的,一般计税同原来一样账务处理。


财税〔201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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