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热点知识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具后,能否作废?

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一旦开具不能作废,必须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方式进行冲回,然后在开具正确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无需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其纸质打印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正确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02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具错误后,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对应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受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产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03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里有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04
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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