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搞不定?且看税局官方回复~

今天,在税务局官方服务平台上,看到了关于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四个有代表性的问题,值得一看。

问题一

问题内容:请问个人在发生什么类型的业务才可以申请临时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中的“生产、经营”具体是什么范围?个人提供租赁、劳务属于“生产、经营”吗?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7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中的“生产、经营”具体范围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中“生产、经营”含义。

3.个人提供租赁、劳务属于“生产、经营”。

4.经常发生且是经营性行为建议您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问题二

问题内容:我是一名驾驶,请问如果我跟企业签订驾驶劳务承包合同,我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吗?然后享受增值税小规模优惠政策销售额月度10万季度30万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吗?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17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季销售额30万)以下免税政策。【晶晶亮备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所得税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导致出现以下情况,难以查帐的: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4、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 联系方式
  • 客服热线:023-42675653
  • 客服 QQ:177867821 / 177867822
  • 客服信箱:admin@acchome.cn
  • 联系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大道618号
QQ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