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实际收入连续12个月未超过500万,如果加上差额部分已超过500万,是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综上,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规定可不办理登记的情形外,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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