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看!税务小白最容易陷入的十大税收误区
误区一、取得简易计税的专票不得抵扣

很多人错误的理解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第一条就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这个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指的是做为按照简易计税的纳税人,其进项税中如果涉及用于此简易计税项目的部分不得抵扣。

而不是它自己开具的采用简易计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收单位不得抵扣,接受单位只要不再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就可以抵扣。

举个例子,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老项目工程,采用简易计税,那么此纳税人针对这个项目采购的材料款,取得的专用发票是不得抵扣的。但是它给业主开具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取得后符合条件是可以抵扣的。

误区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退回

首先,没有任何政策规定,小规模不能取得专票,税总的「增值税开具指南」第三条和第十一条其实说的很清楚。
 
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也就是说,作为销售方在开具专票的时候并没有义务审核购买方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不属于不得开具专票的销售行为,购买方提供了开票信息。销售方都得为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拒绝。

那么,日常工作中就会出现小规模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 联系方式
  • 客服热线:023-42675653
  • 客服 QQ:177867821 / 177867822
  • 客服信箱:admin@acchome.cn
  • 联系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大道618号
QQ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