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微信、支付宝收款属于非现金支付吗?
根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的解析,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在实务中,有3种情形,用现金支付,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支付宝和微信不属于现金支付方式,发生以上业务的不会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大家可以放心啦。
2、微信、支付宝收款如何做账
微信、支付宝收取款项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来核算。
(1)收取销售货款确认收入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微信/支付宝与银行互转
银行提现到微信支付宝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贷:银行存款
从微信/支付宝提款到银行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3)微信/支付宝采购物品
借:成本费用/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4)微信/支付宝涉及手续费
举例:A公司利用个人微信收货款113元,实际到账为112元,其中1元是微信手续费,同时已给客户开具113元发票
借:应收账款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13
借:银行存款112
财务费用—手续费1
贷:应收账款113
(注:手续费入账时,如果无法取得凭证,可以写个情况说明,领导签字即可入账)
(5)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
发红包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扣个税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