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到底有无法律效力?法院判决来了!

王春娇系山东某科技公司员工。


2017年9月10日,公司向王春娇发出如下通知:

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通知

公司准备为你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请你准备好所需材料及到户口所在地劳保所会办理城镇居民社保、农村居民新农保退保手续或到原就业单位办理转移手续;办理完后将手续交公司;因未办理退保或转移手续影响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自负。

同日,王春娇向公司出具如下申请:

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申请

公司向我送达的《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的通知》已收悉,本人因在家已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不参加该社会保险统筹,不提交相关材料;如此后本人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其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同时本人保证今后不会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2018年6月19日,王春娇以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由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6889元。

仲裁委不予支持。王春娇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王春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拒绝办理社保的行为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负的协助履行义务,该项义务的履行既需要用人单位的正确履行,又需要劳动者的积极配合,非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之原因致使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未依法缴纳的,劳动者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王春娇向公司明确提出其本人已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因此申请公司不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且在公司书面通知王春娇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时王春娇明确表示拒绝配合,故公司未依法为王春娇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因王春娇表示已办理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并自愿申请公司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致,公司并无过错。

王春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拒绝办理社保的行为承担责任,王春娇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对此不予支持。王春娇提供的证据其出具的申请是在公司强制要求下非自愿书写,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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