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无息贷款的增值税问题
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无息借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除个人将资金无偿借与企业的情况外,均需要视同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