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保金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问题描述



公司2014年的工程项目,项目已经竣工验收转固,质保金未收到发票,对方如现在开票,是否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第69号公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扣押的押金质保金,未开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保金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抵扣进项税?






专家回复



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只是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是不能改变建筑老项目的计税方式。如果你公司的这个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只有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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