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亏损弥补......旅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要注意这些问题
9月18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旅游景区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2020年9月修订版)》,旅游景区接待游客量上限由原来最大承载量的50%上调至75%。随着跨省游团队游重启、出行旺季到来,多地旅游业加速复苏成绩显著。笔者提醒,旅游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须关注发票开具、亏损弥补等实操要点

提供旅游娱乐服务年内可免缴增值税


前不久,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和《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明确纳税人今年内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就包括了提供旅游娱乐服务取得的收入。


举例来说,旅游服务企业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2020年1月共取得旅游收入1091800元,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他接团旅游企业支付了住宿费235500元、餐饮费184210元、交通费65370元、门票费60820元、分包费436720元,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假设A公司在本月没有其他业务,且不考虑上期留抵税额。这种情况下,A公司2020年1月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35500+184210+65370+60820+436720=982620(元),其2020年1月的销售额为1091800-982620=109180(元),不含税销售额为109180÷(1+6%)=103000(元),销项税额为103000×6%=6180(元)。对于这6180元的增值税税额,A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需要注意的是,旅游企业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应加强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规定,如果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同时,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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