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专家回复
因你公司购入车位并已进行长期出租,请分别按财税〔2016〕36号、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并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所得税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