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部借款利息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对集团内其他企业提供借款,如果到期归还了贷款本金而未归还利息,我是不是也要确认收入,计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还是说如果没收到这笔利息,可以先不进行账务处理?




专家回复



关于利息收入,关键要看你们之间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账务处理。由于是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签订合同时要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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